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执1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康小磊,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关于李春华与康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康小磊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康小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春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康小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19日、2021年3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査明被执行人康小磊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存款。
2.査明被执行人康小磊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公积金。
三、2021年3月25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康小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康小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余化保
审判员郭文利
审判员张闻华
书记员:
书记员侯宵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