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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扬玉与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新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114民初206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2069号

当事人:

原告:蒋扬玉,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玲,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8866。

法定代表人:黎智坚。

被告:广东省广州新华监狱,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4553532834。

法定代表人:苏桂标。

审理经过:

原告蒋扬玉与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新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蒋扬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扬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耿俊

书记员:

书记员王呈

陈少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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