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扬玉与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新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114民初206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2069号
当事人:
原告:蒋扬玉,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玲,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58866。
法定代表人:黎智坚。
被告:广东省广州新华监狱,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4553532834。
法定代表人:苏桂标。
审理经过:
原告蒋扬玉与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新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蒋扬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扬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耿俊
书记员:
书记员王呈
陈少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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