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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锁、周绍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冀1002执保1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1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孙中锁,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周绍春,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中锁与被告周绍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中锁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周绍春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孙中锁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中锁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孙中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马甄红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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