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荣华、李兴琴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929执485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29执4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68477396XX,住所地白河县两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和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军,男,系该公司南岭大厦项目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赵荣华,男,1955年4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
被执行人李兴琴,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
审理经过:
白河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荣华、李兴琴排除妨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9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撤除南岭大厦十楼楼道内自行安装的合金门及一楼门面房内自行修建的隔离墙,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经自行解决,2017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吴侦顺
书记员:
书记员祝君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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