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厚英、张日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524执保495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06
案件内容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保495号
当事人:
申请人邓厚英,女,1944年1月8日生,白族,住织金县。
被申请人张日兴,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被中请人方伟,男,199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少普乡白坟村Y口寨组。
申请人邓厚英与被申请人张日兴、方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黔0524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未审结并执行兑现前,限制被申请人张日兴、方伟不得对案涉柳工牌******型装卸机进行转让或设定担保、抵押、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损毁、隐匿,该装卸机由被申请人张日兴、方伟管理。现申请人邓厚英以已与被申请张日兴、方伟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张日兴、方伟对案涉装卸机的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张日兴、方伟对案涉装卸机限制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张日兴、方伟对案涉柳工牌******型装卸机的扣留限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耿晓峰
书记员:
书记员梁金虎(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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