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用、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302民初24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29
案件内容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2422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05466。
负责人:黄建斌,该行行长。
被告:谭用,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浏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742827098。
法定代表人:李小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谭用、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19.77元,减半收取计1609.8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启根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黄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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