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谭用、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302民初24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29
案件内容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2422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05466。

负责人:黄建斌,该行行长。

被告:谭用,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浏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742827098。

法定代表人:李小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谭用、萍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19.77元,减半收取计1609.8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启根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黄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