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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勤智、黄雄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306执4021、8951号之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4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4021、8951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润聪,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雄心,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勤智,男,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润聪与被执行人罗勤智、黄雄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7586号民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冻结黄雄心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申报征收的位于祥和公寓B栋901、902、1302房产补偿款,查封期限至2022年6月17日。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锐钊

审判员胡娟

审判员刘晓丹

书记员:

书记员于慧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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