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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5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55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孔某,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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