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5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55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孔某,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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