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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建达轮胎城与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828民初220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9
案件内容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28民初2202号

当事人:

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地址:澜沧县老景洪路口陶瓷厂出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8MA6L6JPM0Y.

经营人:刀贵琴,女,1980年7月20日生,傣族,住澜沧县老景洪路口陶瓷厂出租房,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0********。

被告:吴小明,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澜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诉被告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小明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申请撤诉是自愿放弃自己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革仙

书记员:

书记员郑歆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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