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建达轮胎城与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0828民初220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9
案件内容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28民初2202号
当事人:
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地址:澜沧县老景洪路口陶瓷厂出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8MA6L6JPM0Y.
经营人:刀贵琴,女,1980年7月20日生,傣族,住澜沧县老景洪路口陶瓷厂出租房,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0********。
被告:吴小明,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澜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诉被告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小明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申请撤诉是自愿放弃自己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澜沧建达轮胎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革仙
书记员:
书记员郑歆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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