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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时吉祥借款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夏诉前保字第98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10-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诉前保字第98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华芳。

被申请人时吉祥。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时吉祥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海宁

书记员:

书记员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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