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104民初466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07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民初4664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沙路****,现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
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董舶洋,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兴利,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计222.00元,由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江佰彦
人民陪审员孙梦
人民陪审员王荣香
书记员:
书记员阚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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