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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国海彬、张海霞行政非诉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426行审21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9-04
案件内容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内0426行审21号

当事人:

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清泉路路西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伟,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国海彬,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张海霞,女,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卫计征决字[2017]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1月24日作出翁卫计征决字[2017]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对你二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二人2016年9月15日生育一女孩,不够法定婚龄,你(们)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捌仟零佰零拾元。请于2017年12月24日前到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从欠缴之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每月2‰比例加征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或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登记表、调查笔录、户籍证明、案件报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经对张海霞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核实,国海彬、张海霞因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9月15日生育一女。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1月24日作出了翁计生征决字[2017]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国海彬、张海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国海彬、张海霞仍未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计生征决字[2017]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计生征决字[2017]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于凤欣

审判员袁树伟

人民陪审员牛成海

书记员:

书记员张立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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