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322民初1740号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07
案件内容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1740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昌黎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某,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5478701C;
负责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立靖
书记员:
书记员韩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