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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林与重庆苏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13民初859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03
案件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民初859号

当事人:

原告:张朝林,女,出生于1966年1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苏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街道办事处天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U3743。

法定代表人:周平。

审理经过:

原告张朝林与被告重庆苏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张朝林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曾文峰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离

书记员冯驿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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