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365号之十五
当事人:
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41号3号厅2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2770442。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82000018829。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清枫路1号清枫创业园标准厂房二期J11幢,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91000077811。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5000035926。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被执行人:方远平,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吴维琳,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方远平、吴维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47142.79元,被执行人方远平、吴维琳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01月25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维琳的银行存款2195.62元,扣缴案件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2145.62元退至本院代管款账号。除此,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王国安
执行员马少锋
执行员吴玮祺
书记员:
书记员孔玉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