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31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玉溪万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冯新村A区7幢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瑜,女,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玉溪万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2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秦瑜自愿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玉溪万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人工资65000元;案件受理费1063元,玉溪万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人工资65000元;应交执行费875元,以上合计658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瑜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查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秦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云0402执3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仇国贵
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周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