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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吴吉刑事涉财产执行纠纷终本裁定书17执2929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105执292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0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5执2929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吉,男,成年(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审理经过:

被告人吴吉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31日就被告人吴吉涉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吴吉罚金五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吴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吴吉的身份信息原审记载为自报,故立案执行后,无法通过其身份信息向相关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另查,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粤0105执2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贾存锦

审判员周旭军

审判员陈艳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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