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吴吉刑事涉财产执行纠纷终本裁定书17执2929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105执292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0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5执2929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吉,男,成年(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审理经过:
被告人吴吉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31日就被告人吴吉涉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吴吉罚金五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吴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吴吉的身份信息原审记载为自报,故立案执行后,无法通过其身份信息向相关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另查,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粤0105执2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贾存锦
审判员周旭军
审判员陈艳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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