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82执109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任淑龙,男,1970年1月16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张素华,女,1965年12月27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刘振国,男,1966年6月27日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淑龙与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淑龙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277.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以615361.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收益信息,投资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任淑龙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贵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张素华、刘振国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宏伟
审判员崔广强
审判员王文畅
书记员:
书记员宋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