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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川、辛建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122执332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332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俊川,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辛建兴,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10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辛建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俊川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辛建兴价值1005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印召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玉鑫

书记员徐占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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