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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辰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鑫道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13民初288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02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288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无锡鑫道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澄路**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90781392K。

法定代表人:王启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群、肖姮,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辰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常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94777204。

法定代表人:殷泽平。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锡鑫道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辰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鑫道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辰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鑫道坤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无锡市辰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家先

书记员:

法官助理葛伟

书记员胡晓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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