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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与曾文兴、蒋启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9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04
案件内容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96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

诉讼代表人:高峰。

委托代理人:谢炳乙。

被告:曾文兴。

被告:蒋启焕。

被告:曾显柳。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与被告曾文兴、蒋启焕、曾显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余海瑞

书记员:

书记员潘仁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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