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与曾文兴、蒋启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9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04
案件内容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96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
诉讼代表人:高峰。
委托代理人:谢炳乙。
被告:曾文兴。
被告:蒋启焕。
被告:曾显柳。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与被告曾文兴、蒋启焕、曾显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余海瑞
书记员:
书记员潘仁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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