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明光市三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182行初39号
案由:
乡政府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182行初39号
当事人:
原告:李伟,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业,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三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明光市三界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30826。
法定代表人:王志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与被告明光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伟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孙志国
审判员马明
人民陪审员赵靳
书记员:
书记员续壬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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