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长寿、邹松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721执52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05
案件内容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1执5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洪长寿,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邹松炉,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洪长寿与邹松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邹松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松炉银行存款75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叶光明
书记员:
书记员何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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