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108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赢锐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海南洲工业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36RH89L。
个体经营者:陈作配。
委托代理人:陈丹萍,广东禅邦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壮生,广东禅邦律师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邓杰光,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赢锐纸品包装厂与被执行人邓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杰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6215.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632.4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粤SD××**号汽车,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彭建华
执行员陈朝辉
执行员陈铸强
书记员:
书记员梁炳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