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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甲凯、贵州省墨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122执568号之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8
案件内容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执56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甲凯,男,1973年10月2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墨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后坝村雅米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DQD4535。

法定代表人:彭子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韩甲凯与贵州省墨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墨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墨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韩甲凯工程款409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2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5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0122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思龙

审判员徐治军

审判员颜丽霞

书记员:

书记员简厚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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