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吉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423执38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23执3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月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露,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沈瑶,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张吉元,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张友月,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吉元、张友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本院(2017)川14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0元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吉元、张友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委托网格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祁明跃
审判员黄松
审判员黄飞
书记员:
书记员王志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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