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304行审11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
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舒特、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倪作祥,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倪作祥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倪作祥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255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潘桥街道金堡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项限倪作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计建筑面积为255平方米的房屋,并于2012年9月29日送达。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瑞加
书记员:
代书记员高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