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西民三终字第5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玉祥门华泰市场A大厅。注册号:6100002015854
法定代表人周有进,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注册号:6101001401871
法定代表人王百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柱,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中德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中德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有进,委托代理人成武利、刘涛,被上诉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柱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2007年3月7日、3月19日两次向被上诉人所属的百花村23号楼供配电箱,货款共计33240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其确与被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也只字未提,货款该由他人支付,只是具体账务计算不清,应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为妥,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车宾
代理审判员罗怡
代理审判员汪卫平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珂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