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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志孝与被执行人马复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永执字第4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2
案件内容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4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志孝,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复海,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志孝与马复海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复海应清偿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人民陪审员张巧云

书记员:

书记员田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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