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志孝与被执行人马复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永执字第4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2
案件内容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4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志孝,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复海,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志孝与马复海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复海应清偿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人民陪审员张巧云
书记员:
书记员田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