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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花与徐国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707执2330号之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07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执233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玉花,女,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代理人:孟婉秋,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国栋,男,1992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花与徐国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7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徐国栋自愿于2019年4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徐玉花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指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8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9年5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5月12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2019年5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9年10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件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魏凯

审判员董作利

审判员谢利诗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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