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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念虎与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李宏途、于学娟、于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211民初14541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14541号

当事人:

原告祝念虎,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内。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延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爱都汇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尚德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唐维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学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宏途,董事长。

被告李宏途,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住址不详

被告于学娟,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兰镇小于家村**。

被告于君,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楼****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祝念虎与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武威宝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李宏途、于学娟、于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88号查找该单位,但未能查找到。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但原告不同意以该方式送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祝念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95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魏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立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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