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康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0)皖0181执874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20
案件内容

王康杰:

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皖01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20年4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缴纳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49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31.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