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23执1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
被执行人:刘建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5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霞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借款本金173418.9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899.00元,执行费2501.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吉0523执169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刘建霞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警告通知书、执行通知书;
2、对被执行人刘建霞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对被执行人刘建霞进行传统查控,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刘建霞有一套坐落于辉南县富强大街吉利亚96.86平方米房屋,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该房产无人竞买,申请人又拒绝接受该处房产,因此本院认为,刘建霞所有的位于辉南县富强街吉利亚96.86平方米的房屋属于不宜处置财产;
4、对被执行人刘建霞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刘建霞的存款、股票、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等方面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建霞有可供执行房产一套,属于不宜处置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信息,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孙利国
审判员丁栋国
审判员武传有
书记员:
书记员王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