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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岳海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锡知民初字第33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1-07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知民初字第33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海峰。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岳海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1601.5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韩蓓

代理审判员周华

人民陪审员沈平

书记员:

书记员范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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