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岳海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锡知民初字第33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1-07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知民初字第33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海峰。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岳海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1601.5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韩蓓
代理审判员周华
人民陪审员沈平
书记员:
书记员范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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