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峰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1刑更字第5492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12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刑更字第5492号
当事人:
罪犯余峰火,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峰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峰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峰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峰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明军
审判员李水金
代理审判员潘建
书记员:
书记员巫慧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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