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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勤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萨民初字第46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04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萨民初字第464号

当事人:

原告大庆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北侧(龙安新苑5#-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于庆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可,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勤坤,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勤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周苹苹

人民陪审员姜海涛

人民陪审员王秀艳

书记员:

书记员宋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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