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祥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鄂1222执163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23
案件内容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222执1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彭定祥
被执行人:程会元
被执行人:杨石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定祥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定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程会元、杨石楼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会元、杨石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吴强
审判员王雪刚
审判员易新民
书记员:
书记员周继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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