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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定祥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鄂1222执163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23
案件内容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222执1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彭定祥

被执行人:程会元

被执行人:杨石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定祥与程会元、杨石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定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程会元、杨石楼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会元、杨石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吴强

审判员王雪刚

审判员易新民

书记员:

书记员周继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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