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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陈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003执恢91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9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昊,女性,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阳城县。

被执行人:陈新华,男性,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新华银行存款、收入241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杰

书记员:

书记员周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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