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陈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003执恢91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9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昊,女性,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阳城县。
被执行人:陈新华,男性,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新华银行存款、收入241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杰
书记员:
书记员周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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