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晓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4刑更196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2-03-01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刑更1961号

当事人:

罪犯黄晓艇,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苏0623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黄晓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晓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五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晓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累犯,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晓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敬兵

审判员江军

审判员万扬飞

书记员:

书记员徐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