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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杨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与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太执字第0254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执字第025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晨。

被执行人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54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3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徐澄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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