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杨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与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太执字第0254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执字第025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晨。
被执行人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54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志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3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徐澄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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