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7民终52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6-20
案件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民终5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新庄子镇曹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伟,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系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门学春,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龙,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强,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韩伟因与被上诉人门学春、闫龙、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韩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6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高帆
审判员王玉龙
审判员王金业
书记员: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高俊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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