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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与郭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宁0522民初11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16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522民初1195号

当事人:

原告周大伟,男,生于1978年9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委托代理人杨海,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兴隆,男,现年3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大伟诉被告郭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大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大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春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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