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与郭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宁0522民初11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16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522民初1195号
当事人:
原告周大伟,男,生于1978年9月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委托代理人杨海,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兴隆,男,现年3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大伟诉被告郭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大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大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大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春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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