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吴林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91执718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4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71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迪康大道8号3栋2单元3楼371号。
负责人:徐茂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林台,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申请执行吴林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3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以上暂计3325元。
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林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林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0191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希孝
审判员何建
审判员吴广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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