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原告付景海与被告刘晓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北民台初字第0473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03
案件内容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台初字第04738号

当事人:

原告付景海,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

被告刘晓晶,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

审理经过:

原告付景海与被告刘晓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玉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景海、被告刘晓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景海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3月1日生育一男孩付文博。现孩子与我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被告对孩子和家庭不负责任,导致感情破裂。在孩子很小的时候,被告就常离家出走,并且她的父母找理由就把她接走,结婚五年,现已离家出走数次。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我的工资都交给被告,有存款59,000元,有债务55,000元。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存款共同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刘晓晶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诉状中所写都不属实。我不是离家出走,是回家养病去了。我可以回家继续和原告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男孩付文博(2011年3月1日出生)。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双方分居半年。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名男孩,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若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化解矛盾,具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付景海与被告刘晓晶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景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马玉清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宇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