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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常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21)陕0304执恢277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11
案件内容

常青、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常青与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36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11月10日受理。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93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2020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0)陕0304执10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系系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将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挖掘机、装载机依法进行处置,现已全部处置完毕;并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鑫磊花岗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781元。

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93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转账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933元,本院收缴执行费50元。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执1024号及(2021)陕0304执恢2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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