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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满秀与李振根、李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825民初120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1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民初1207号

当事人:

原告:梅满秀,女,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大满,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李振根,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李张明,男,汉族,1994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华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8807K(1-1)

负责人:李勇,该支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梅满秀与被告李振根、李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梅满秀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梅满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梅满秀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家炎

书记员:

书记员吴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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