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春与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新0104执3731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73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桂春,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托诉讼代理人:鲁建国,新疆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8号楼3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崇才
申请执行人张桂春与被执行人新疆鑫运崇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库劳人仲(2018)176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新0104执3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马卫国
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
书记员高代正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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