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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珏婷、康晓春、宜宾诚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诚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502民初2348号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09
案件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502民初2348号

当事人: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女学街**。

法定代表人:胡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黄珏婷,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康晓春,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宜宾诚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告:宜宾诚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A-19、20地块鑫杰座********

法定代表人:蒋玉芬。

审理经过: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珏婷、康晓春、宜宾诚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诚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计3210元,由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孙家玲

审判员王利

人民陪审员曾奇

书记员:

书记员孙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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