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明瑞轴承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412民催27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催告
发布日期:
2018-11-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12民催27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临清市明瑞轴承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唐元镇李官寨村。
投资人:王明然,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田辉,该厂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清市明瑞轴承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明瑞轴承配件厂持有的号码3140005131896357,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常州鑫磊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电清模具厂的江南农商行常州市武进高新区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明瑞轴承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明瑞轴承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存华
审判员王新
审判员许愿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倩
书记员周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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