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恢658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43389713,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清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8343917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芹。
被执行人:南通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489758X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淑云。
被执行人:郭新建,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刘云芹,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倪伟建,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金淑云,女,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冠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新建、刘云芹、倪伟建、金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恢复受理。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的财产进行拍卖,因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经另案债权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南通汇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0612执恢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姜华
审判员顾慧华
审判员季建锋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金锋
书记员刘家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